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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时跟踪讨债是否涉罪 债务清偿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0日 来源:南宁讨债公司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讨债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

  韦俊律师,南宁讨债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4时跟踪讨债是否涉罪

  有很多人在资金紧张的时候就会找他人借钱,有的人可能借钱之后会不归还,债权人就会去讨债,而讨债的方式有很多种,有的人往往采取极端的方式。那么24时跟踪讨债是否涉罪下面就由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24小时跟踪讨债是否涉罪

案件:

  对债务人实施24小时跟踪讨债,不打骂、威胁债务人,也不限制其行动自由。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决定不起诉。

  2017年8月初,淮安市的张某向寇某讨要10万元欠款,寇某无钱归还,但表示个体户王某2016年欠其18万元,张某可向其讨要,用于清偿自己的欠款。同年8月6日,张某找到朋友张金等人,次日对王某包括上厕所、洗澡、吃饭在内的各种活动实施跟踪,并在王某住处附近看守。8月9日,王某表示要到清河区北京路派出所报案,张某等人说:;去吧,我们在派出所门口等你。;报案后,派出所认为属一般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张某等人持续跟踪王某到8月17日。当天,王某到清河区健康路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寻衅滋事罪立案,抓捕了在派出所门口等候的张金等二人,后其他犯罪嫌疑人陆续归案。

  2020年2月9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淮安市清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清河区检察院两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6月28日,清河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等人分工明确,采取变相手段限制王某人身自由达10余天,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要求,遂提起复议。7月24日,清河区检察院经复议后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维持原决定。次日,公安机关申请复核,8月4日,淮安市检察院认为原复议决定正确,决定维持原复议决定。

  案结后,该院了解到双方有和解愿望,遂上门做张某、王某亲属思想工作,解释有关借贷法律,并对张某、王某的错误行为进行了分析。在双方亲属的协调下,张某、王某愿意和好,并达成了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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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修正案增加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内容。本案嫌疑人张某等虽尾随跟踪讨债,但对王某包括到派出所报案等行为不干预,且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强制性不明显,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当前,以暴力手段讨要债务的现象并不鲜见。近一年来,淮安市清河区检察院处理的5起因非法要债而构成犯罪的案件中,其中4起案件债权人雇佣他人对债务人实施殴打,被法院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1起案件债权人连续关押债务人4天,被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为此,检察官提醒:债权人一定要通过合法渠道、采用合法手段讨债。

  

债务清偿是怎样的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合作过程中资金不足,这时很多都会向外借款以推进项目的进行,在项目完成之后就要考虑债务清偿的问题了。那么债务清偿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务清偿是怎样的

  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债务清偿是企业负债经营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企业连续负债经营的前提。同时,债务清偿还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财务工作。债务清偿对于具体的企业而言,有利于企业保持一个良好的信誉,为企业进一步举债奠定基础;有利于强化企业的危机意识和增强企业的效益观念;有利于企业适时调整其财务结构,创造利于经济效益提高的条件。

  二、债务清偿的原则

  债务清偿是企业债务运动即借债一用债一还债中的必然现象和重要环节。企业要开展好负债经营活动,必须摒弃我国目前企业之间不正常的债务拖欠现象,遵循在债务清偿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在合约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当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实际履行时,也可酌情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协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ax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保证合约的履行。

  强制履行原则。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这样可促使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法制意识,有效地避免;债多不愁;的不正常现象。

  履行的效益原则。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偿债期限与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无损、于已有利。

  三、民法典中的连带债务人的清偿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确定

  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取得的权利

  1、追偿权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

  2、基于追偿权产生的代位权

  连带债务人行使上述追偿权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连带债务的分担

  民法典明确规定,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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