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讨债公司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977771300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讨债公司

借走钱的人跑了,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拿走其全部财产吗?朋友未还钱意外死亡,能要求其家属还钱吗?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1日 来源:南宁讨债公司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讨债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

  韦俊律师,南宁讨债公司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借走钱的人跑了,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拿走其全部财产吗?

  因为借款人跑了,出借人找不着人,为了能够及时拿回自己的财产,就会直接去法院起诉。法院起诉后拿到胜诉判决书,接着出借人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将借款人现存的财产进行拍卖、划扣等还款。不过,在借款人失踪的情况下,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虽然能够拿回部分财产,但是不能拿走全部财产。


  按规定被执行人下面的财产可免于执行:


  1、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


  2、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3、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4、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5、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6、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


  7、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


  按法院执行规定下列财产也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最后,虽然按现有的法律,借款人即使失踪了,但是法院不能执行的财产还是较多的,那么强制执行申请人,即出借人也不用太过担心。要是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对方根本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法院会中止执行,只要以后发现有财产可以执行的,你就可以去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照样可以追回债款的。



朋友未还钱意外死亡,能要求其家属还钱吗?

很多人都有种观念认为“父债子还”,债务人死亡时,他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家人都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这种观念跟法律规定是不相符的。债权人想跟欠款人的家人要债,还要看他们是否有承担债务人生前债务的清偿义务,结合债务的性质和债务人的继承人是否继承了遗产来考虑。


要求债务人近亲属偿还债务的条件


条件一,债务人所欠的债属于家人应承担的债务。在要求偿还债务之前,首先要区分死者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由债务人本人偿还,债务人死亡的,用债务人的遗产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由家庭成员共同偿还。


还要注意,赌债等非法的债权是不能够继承的。债务人死后,其亲属没有偿还的义务。


条件二,债务人的近亲属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如果继承人没有继承遗产,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没有清偿义务,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则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后,应当用所得遗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债款的数目超出遗产价值,继承人可自愿对超出部分偿还或者不偿还。


债权人找到债务人的家人要债,协商不成的,当债务人的家人以诸多理由拒绝还款的,要通过法院起诉来追回欠款,在起诉时,需要提供债务人近亲属符合偿还债务的条件证据,如果搜集证据困难,建议委托债务追讨律师进行处理,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侧栏查找合适的律师。



Copyright © 2008-2020

南宁讨债公司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